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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XX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
2、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意见; 对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提出意见; 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市政府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和赔偿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有关职能机构或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责任的确认途
3、径包括: 经行政复议确认; 经行政诉讼确认; 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主职负责制。 第七条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行政赔偿费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将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
4、九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提起行政诉
5、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赔偿请求事项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未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行政赔偿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赔偿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赔偿申
6、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填写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申请书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退回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不属于本机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已受理的,撤销受理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查明以下事项: 损害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及
7、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有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审查的行政赔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或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据,然后依照《国家赔偿
8、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法医鉴定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 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费用票据; 法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法定机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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