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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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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公证之思考浅论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公证 摘要: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深受人们的关注,文章提出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引入公证环节,并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公证介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必要性,文章指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证的发展并不乐观,所以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现阶段公证行业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评标定标;政府采购中心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采购行为逐年增加,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
2、对政府采购中的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等群众特别关心的内容进行了祥细的规定,其中确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应当引入公证环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①政府采购方式均是采购人向特定的供应商采购的方式,而有的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也是从公开招标程序中转化而来,对特定供应商之外的供应商来讲,信息已非常不对称,无进行公证的必要;一般称政府采购招标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各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
3、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之所以在政府采购公 开招标环节引入公证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政府采购招标公证能较好地满足政府对财政资金监管的需要。政府采购用的虽是财政资金,但它关系到政府、供应商、采购方等各方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予以监管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一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纠纷,它们
4、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属于事后监督避免不了对财政资金的浪费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问题。因此就需要寻求第三方对招标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员依据公证法能够独立地行使证明权,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较好地满足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监管的需要。 二、政府采购招标公证能够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公开招标程序中主要分为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整个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参与主体有采购人、
5、集中采购机构、资金监督方、供应商。整个招投标活动是在集体采购机构的组织下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则进行的程序,整个程序无法在原条件下重复进行,所以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补救难度很大。公证员通过对《招标文件》的事前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条款提出法律意见,促使采购人进行改正,保障政府采购招标依据的合法性;公证员依据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现场主持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等参加招投标活动现场的其他人的言行,并对各方提出的质疑或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新情况提出法律意见,保障招标程序合法、
6、顺利进行。最后,通过宣读现场公证词出具公证文书,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招标公证是各方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的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是一种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一定规则对供应商实行的的优胜劣汰的选择行为,这是多数人较为愿意接受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各方当事人都想通过招投标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采购人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各供应商希望获得最大的产口或服务利润;集中采购机构想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为采购人选出最优秀的供应商。所以招
7、投标一旦开始,各方当事人往往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此,如何保证招投标活动按照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依法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各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政府采购招标公证是合适的选择,因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②。而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所以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专业的证明机构能够被各方当事人所接受。 公证如此必要介入到政府
8、采购招标活动中,那么实际状况如何呢?具笔者了解,公证介入到政府采购环节仍是个案,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外部因素。现在监察局、财政局均为政府采购招标监督部门,决策者认为不需要公证介入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缺少公证介入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 二、公证行业自身的原因。公证体制改革未完全推开,各种体制的公证处并存,公证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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