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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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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当前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然而近年来,国家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的财政补贴的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却利用手中权力,“雁过拔毛”,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据正义网报道,自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扶贫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
2、8894人,占同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针对这些犯罪现状,分析其犯罪的特点与成因,研究预防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可概括为:“小官涉贪”明显,窝案串案严重,贪污侵吞突出,发案环节集中。 一是贪污手段虽然老生常谈但却明目张胆。如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专项资金;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扶贫补助款;有的直接虚列户头、重复报账或收入不入账等侵吞涉农补贴资金。XX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民生领域查办此类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
3、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 二是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且盘根错节。如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XX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民生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三是该类职务犯罪呈现“一低一高”特征。涉案人员包括: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出纳、村民小组长等“两委”成员和村组干部;②乡镇站所工作人员;③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这些“两委”成员涉案超过了整个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甚至高达70%至80%。 四是团伙作案、“抱团”腐败令人目瞪口呆。一些涉农扶贫职能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
4、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资金申请人之间、“两委”成员之间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扶贫补助与专项资金。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某市检察机关XX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这类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五是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是案发的“重灾区”。对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质量监管认证、项目竣工验收、专项款物发放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与项目验收等三个环节尤为突出。XX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有14937人,占民生领域
5、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 六是村集体“三资”管理无章可循。有的借为村集体跑项目之名,“花集体的钱,办自己的事”;有的收入不入账,隐匿集体财产,从中渔利;有的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把集体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属名下;有的超标准预留机动地,私自发包土地,从中牟利;有的将村集体资源长期低价出租,暗中收受好处。 二、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制约机制不落实。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不落实是导致腐败蔓延的总因。我国基层组织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尤其是一些上级管理机关“好面子”、“树形象”而走马观花,致使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缺乏足够的知情权。虽然基层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如项目资金审核、专项资金管
6、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而形同虚设,导致个别基层干部权力膨胀而越俎代庖、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涉农扶贫职能部门由于政府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许多涉农扶贫项目的款物审批、质量认证、检查验收等决定权过于集中,这为那些不受制约的职权人物实施犯罪提供了空间。同时,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也会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这些公权人员。 管理模式违规。基层干部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少事多”等原因而招聘一批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
7、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这些基层组织成了“自负盈亏”的“企业”,涉农扶贫资金因监督缺省而成了人人可分一羹的“唐僧肉”。 惩治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党政“一把手”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形,对于民生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往往采取迁就态度,缺乏严厉的惩治措施,以致成为久治不愈的恶疾顽疾,一些部门、行业和基层单位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 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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