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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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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重视法医的命案现场勘验【关键词】现场,勘查,法医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70—01 命案现场勘验是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近几年没有 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认为法医就是检验尸体,现场勘验可 有可无,从而导致临案法医的作用被弱化和检案水平得不到提 高。笔者就此结合案例进行相关探讨。 案例介绍 【案例1】某日下午,本县一招待所客房内一80岁老妪死 于床上,刑技人员处理现场后即将尸体交由法医检验,发现
2、:(1) 死者颈部有4道勒索(第1条为长条毛巾,其他3条为长短不一 的布条),都在颈前部打有死结,其索道间绞夹着头发和衣领等, 勒索相应处软组织出血;(2)颜面部青紫肿胀,左耳道出血,心血 呈暗红色流动性;(3)左额部有2ClTI×3cm头皮下血肿,相应处 有表皮剥脱,颜色新鲜,但颅内无异常。故认为系他人勒颈致 死,痕检人员勘验发现:门窗完好,现场不凌乱,但死者床上、床 旁地面有散在血痕。认为是工具打击所致,熟人作案可能大。 现场走访调查:死者系该招待所老板之母,平素老
3、板之妻及子, 嫌弃老人并有打骂行为,从而将死者儿媳、孙子为重大嫌疑对 象。数天后,复核现场认为:(1)现场有死者换下衣物,死者身上 整齐地穿有3套崭新的衣服鞋袜,而与当时气候炎热比,较为反 常;(2)死者横躺于床中间,左手伸向盛有相同布条的包(其中大 毛巾证实为死者本人使用的);(3)死者枕头左侧有一片血痕,而 床头左侧地面上,尸体左侧床单上及死者左侧衣襟有十余处稀 疏并呈点滴状血痕。说明死者左耳出血后还能坐起来,低头并 有缓慢移动身体的过程,不符合他人暴力侵害所为。故
4、此推断: 死者洗完澡后整齐地换上了已准备好的“寿衣”,躺在床上后用 长毛巾勒颈致左耳道出血(说明勒颈力较弱,致窒息时间较长而 出血),但未死,于是可缓慢地起身移到床头左侧地上包内拉出 布条再勒颈致死。同时经查证,死者当日上午在下楼时不慎跌 倒撞伤额部。综合现场及尸检分析,说明死者系自杀。 【案例2】某日凌晨,群众发现酗酒者林某死于公路旁,头 面部多处伤痕,出血,路面上有血迹。林某平素有酒醉随地就睡 的习惯,故多认为交通肇事可能性大,但法医除认真检验尸体 外,还注重对
5、衣着及现场环境的勘验和分析:(1)死者腰系皮带 被抽甩出数米,现场有拖拉痕;(2)头面部软组织多处挫裂伤,而 颅内正常;(3)胸腹部皮肤片状挫伤伴胸腹腔出血;(4)死亡现场 并非死者生前饮酒和回家的习惯路线。故现场综合分析认为: 死者系生前受到多次暴力作用,坠地翻滚,出血性休克死亡。经 调查,确系有一青年酗酒后滋事,对其戏弄性多次踢打,致死者 高处坠地后又有拖拉尸体行为。 讨论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通过认真地现场勘验,并充分利用命案 现场——犯罪的场所及场所内相关的“有形”或“
6、无形”的物证。 重现了作案人与作案过程,从而为判明案件的性质,作案的动 机、目的,刻画作案人的种种形象,对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但是,在基层的临案人员,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注 重尸检水平的提高,认为法医主要任务就是尸检,是不可取的。 案例1,初检法医是依照教科书上关于他勒的一般规律,如索道 间夹杂着死者的毛发、衣领,尸体上有附加损伤等而认定的。另 外,认为现场勘验应是痕检技术人员的工作,法医到现场后就是 负责尸体检验而已。其实,痕检技术人员在现场上较多重视的
7、 是作案人的进出路线及如何发现和提取足迹、手印等,对于命案 现场上的许多物证都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时即使发现,也不 会及时主动提交给法医,如毛发、血痕等生物检材;许多微量物 证,如死者指甲缝中的粘附物等的发现、提取以及尸体的姿态、 尸体的位置和空间、尸体与周围物品的“关系”等的分析、判断。 则应该是法医的主要任务。案例1中痕检技术人员也认为现场 静止,但现场上有血痕,也认为他杀可能性大。案例2,发现尸体 处于公路边,尸体检验发现胸、腹腔脏器出血,曾一度认为属交 通
8、肇事形成。所以,法医若不重视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和研究,即 使进行认真的尸体解剖检验,也可能做出不当的甚至错误的现 场分析结论。 法医的命案现场勘查是现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没有建立 在现场“物证”的基础上【】]的分析都是主观臆断的和片面的。临 案法医首先要将与尸体有关的“有形物证”,包括现场的毛发、血 痕,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死者衣着及表面附着物和有关的“无 形物证”,包括尸体存在的具体场所、环境、尸体的姿态,尸体与 周围物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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