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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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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外汇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山西省各金融机构执行“办法”的认识逐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不断取得进展,并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的看到,金融机构报告信息的质量,外汇部门分析、甄别及核查,部门间的有效协调配合以及立法本身的局限等等,都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
2、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
3、、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
4、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
5、,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
6、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代理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代理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
7、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
8、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XX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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