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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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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几种税收筹划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省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即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重会计制度理论的学习研究而轻视税法的学习研究,其后果往往造成企业资金的损失,现就几种常见情况的税收筹划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2、。 一、代理销售行为的筹划 某煤矿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其主要产品主要通过在外地设立的代理公司对外销售。这些代理销售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代理销售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代理销售公司对外销售需按销售金额再缴纳4%的增值税。 [例]XX年设备生产企业一共销售117万元产品给下属代理销售公司,本期进项税额8万元,代理销售公司于本年度全部售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4万元。则: 设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
3、项税额-进项税额=17-8=9 代理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04÷×4%=4 合计应纳增值税=9+4=13 通过税收筹划我们发现,设备生产企业和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那么代理销售公司不用缴纳增值税。设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04÷×17%-8=7.11。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增值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在实际经营业务中经常发现,改变自己的固有的经营模式可以合理规避。 二、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几种经营项目。兼营的主要形式有两种:既销售货物和提供
4、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 关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增值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
5、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可见,纳税人对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例]某歌厅XX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其中主营娱乐服务收入200万元,其所属卖店卖水果、烟酒等收入100万元。 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营业=300×20%=60 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00×20%+100
6、÷×6%=45.66 对比发现,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负14.34万元。 [例]某煤矿设备生产企业,XX年11月份销售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113万元,则应纳税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7%=33.42 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7÷×17%+113÷×13%=30 对比发现,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负3.42万元。 [例]某煤矿设备生产公司XX年11月份共销售商品117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又经营餐厅,收入为1
7、0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7%=31.52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17÷×17%=17 应纳营业税=100×5%=5 总共纳税=17+5=22 对比发现,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31.52-22=9.52。 当然,分别核算会增加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分别核算会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所以建议企业加强财务核算,以免承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
8、主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但对运输企业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行为,其价款是合并收取的,其中包括销售货物的价款和运费金额,税法对此不做区分,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总之,这些企业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其增值税税负总是相对偏高。因为“运输业”营业税税率只有3%,其税负相对较低。因此,如果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可以分设为销售公司和运输公司两个相对独立的企业,这样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拥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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