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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论文行政法论文:论行政给付的范围摘要:行政给付的范围是研究行政给付的前提和重要方面,我国学界目前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还停留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因此行政给付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行政给付的范围在哪里,这个问题没有结合我国实际弄清楚。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行政给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保障给付、服务主张给付和公平发展给付三个方面,以期厘清行政给付的范围。 关键词:行政给付基础保障给付服务主张给付公平发展给付一、学界对行政给付范围的研究成果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给付行政是发源与德国的一个概念,福斯多夫1938年发表了《当成是服务主题的行政》一文,在该文中他提出了生存照顾
2、的概念,给付行政的概念也随之产生了。福氏认为要定义行政给付的概念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服务关系之“双方性”,二是个人对这种关系的依赖性。行政给付国内研究的并不多,关于行政给付的专著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著作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与研究。对于行政给付的概念,很多学者都有一种“深入下去的惰性”。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关于行政给付的概念主要有狭义、中义与广义三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界的通说,我国行政法学界对
3、行政给付的研究主要是从狭义的观点出发的。中义的观点认为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同样持中义观点的还有姜明安教授、崔卓兰教授等。广义观点包含的行政给付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包含以上狭义和中义的观点以外将国际法等的要求与国内行政给付结合,认为行政给付已经超出了生存照顾的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技等各个方面,给付行政的发展已经对传统的法律保留、社会国家等原则提出了挑战,并且认为国家的某些行政行为已经是“发展”照顾、“享受照顾”甚至“侵略”照顾。 (二)行政给付的范围 从上面学者们关于行政给付的概念可以看出,在行政给付的具体范围上学者们存在较大的分歧,
4、确切的说是对于给付行政下的行政给付存在认识上的本质区别。从具体的行政给付的范围来看,国内学者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行政给付定义的范围内。综合国内各学者关于行政给付内容的论述,这里列出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抚恤金。如发给牺牲、警察以及国家公务员家属的抚恤金,发给残疾军人的抚恤金。 第二,特定人员退休金。如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离休金、退休金。 第三,社会救济金、福利金。如发给五保户的救济金、贫困户的救济金;对福利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等。 第四,发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助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 第
5、五,社会保险金。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从上面学界所持之通说来看,目前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范围还局限于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与我国目前的实际已经不相符合。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行政给付已经超出了我国通说之范围,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日本学者认为行政给付可以分为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金助成行政。 二、行政给付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给付的研究范围过于狭隘 我国学界目前的研究主要建立在“生存照顾”的基础上,已经脱离了我国行政行为的发展。如前文所述,学者们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多集中在较低的物质给付的层次上,国内行政法学教材基本上都认为行政给付类似于行政
6、物质帮助,而且往往将其与宪法上规定的物质帮助权联系起来。国外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这个范围。比如,南博方先生在其1985年为日本广播电视大学撰写的教材《日本行政法》中就将行政给付分为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助行政三个方面,认为提供瓦斯、电力、公共汽车、青少年的保护和培养等都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通说下,以上的内容明显的不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 (二)学者们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缺乏热情 在笔者写作本文、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国内学者缺乏热情,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行政给付或者给付行政的文章很少。笔者对
7、二零零六年到二零零九年四年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进行了统计,结果是在在四年中《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没有一篇关于行政给付或者给付行政的论文,在《中外法学》四年的论文中也只有一篇。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学主流学者对给付行政理论并不重视。 第二,在具体的著作内部,将行政许可与行政给付进行比较。一般的著者都将行政许可单独的列为一章进行研究,而对于内容更加丰富的行政给付却鲜有单独列章进行研究的。一般的做法都是在“其他行政行为”这一标题下与其它的作者认为部不重要的行政行为并列进行论述,甚至有的学者在行政法论著中给本没有提到行政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