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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泊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周不少于1次。4、对综合治理工程、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发现环境问题可拨打泊头市12369举报或者5561021,信访人投诉时应讲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事由、事发地点,信访人遭受的危害等,以便于查处和及时将查处情况回复信访人。①环境监察大队对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2、的环境信访事项,直接办理。②对超越环境监察大队管辖范围、依法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到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办理。③对依法应由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及时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④环境监察大队对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7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对查处的信访案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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