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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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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纪念品定制、销售、账务管理办法学员纪念品定制、销售、账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学院文化氛围,提升检察培训品位,规范学员纪念品定制、销售及账务管理,更好的宣传学院、服务学员,适当创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学员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纪念品的定制由总务部统一负责。 第二条纪念品定制前应由总务部2人以上考察3家以上制作商,并在充分对比价格、质量、样式等因素后,拟写定制纪念品请示,提交总务部主任、总务长、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定制,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由院党委开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纪念品购置后,按照办公用品采购程
2、序入库、报销、记账。 第四条纪念品的销售由学院书店代理。 第五条纪念品销售前由总务部列出需销售的明细和价格交给书店,待双方签字确认后,由总务部将待销售的纪念品交书店代销。 第六条纪念品销售价格由总务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定制价格的20%,书店不得私自提高纪念品价格销售。 第七条总务部应定期检查书店定价、销售及学员对纪念品的满意度等情况,发现书店出现违规销售,总务部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纪念品的账务由总务部管理,建立流水账,并定期与书店对账。 第九条书店可以赊账的形式先拿货代销,待纪念品销售完毕后,再以定制价格将钱款交给总务
3、部,由总务部统一交给学院财务部入账。 第十条本办法中涉及定制、销售的纪念品主要指带有学院院徽、院训、院名等个性商品的设计、制作及销售的物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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