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2013法规课件培训班冲刺讲义

二级建造师2013法规课件培训班冲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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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韩明2013年 考试信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单选60题(60分)和多选.20题(40分) 总分:100分。考试时间2小时2013年考试时间为:6月1日上午施工管理6月1日下午法律法规2日上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012考题选12(1)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施工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或盖执业印章B、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C、所有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D、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由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担任12(4)总承包单位收取固定管理费后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该行为无效的原因是()。A、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行为内容不合法D、行为形式不合法BC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2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世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3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宪法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基本法和一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地方政府6 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 2Z201030宪法2220103l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五、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7 22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9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是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0 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4个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一)主体变更(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例如:(二)客体变更(范围的变更、性质的变更)例如:(三)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12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2 2Z20104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有行为且合法)(12(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体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13B 2Z201043掌握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的种类:代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4 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14 理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后果有效前提是原因是后果是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效 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5 2Z201044债权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等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①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6 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12(7))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16 著作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使用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国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转让权、获得报酬权)18 专利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18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9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利并不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19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 例题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005年9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若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A.2006年8月,施工单位所在地突发洪灾,一个月后恢复生产B.2007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的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C.2007年7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D.2007年9月,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撤诉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题:A单位与B单位于2003年10月6日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A单位应于2004年2月8日交货,B单位应于2004年2月18日付货款。但B单位未按期付款,A单位于2004年6月8日书面催要货款,没有结果,该笔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期满。A.2005年10月5日B.2006年2月7日C.2006年2月17日D.2006年6月7日20 22201050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1 2Z201051抵押权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抵押物: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1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买受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者为主)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损害他人利益)22 2Z201052质权和留置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24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5 2Z201060建筑法2Z20106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0%、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一)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二)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罚款,29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三)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9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0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30 2Z20106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32 2Z20l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33 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4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4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建筑法》关于发包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可参建2Z202032)属于无效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一下办法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以支持。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35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5 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7 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37 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38 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9 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例题:某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下列关于该工程的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工程必须实行监理B、建设单位可直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C、监理单位保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由其他监理单位代为监理D、监理单位不得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E、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41 2Z20107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资)41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上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43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43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4 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应当在资格预审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换成员的,投标无效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泄露标底、额外补偿)(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5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47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47 废标(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8 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8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9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9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50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0 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51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52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52 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5354 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54 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进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许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55 2Z201080安全生产法2Z20108l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5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7 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①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②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③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58 人力资源管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8 生产经营单位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59 安全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606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3.危险报告义务62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64事故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死亡30以上10~293~91~2重伤100人上50~9910~491~9经济(元)1亿以上5000~100001000~50001~1000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省市管辖国务院省市县批复时限30151515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演练6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小时)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2小时)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6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报: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5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6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70 2Z20109l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7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7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4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74 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5 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5 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76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7 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1)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78 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8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79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一验收合格止。79 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县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82 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与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定制度、保投入、设机构、配人员、全培训、参保险、抓现场、应急救援8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8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85 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87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87 2Z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89 隐蔽验收、见证取样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90 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92 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9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94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96 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97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1)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3)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98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约束性不同,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02 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104 2Z20114l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105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105 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06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10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10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08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109 2Z201150节约能源法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109 2Z201160消防法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115 2Z201162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116 2Z201170劳动法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十四周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17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119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下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21 2Z20118l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白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列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124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可备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25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25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127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28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29 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29 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裁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29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9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3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132 2Z20119l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一)立项文件(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四)招投标文件(五)开工审批文件(六)财务文件(七)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135 三、施工文件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志等;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包括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3.地基处理记录;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等;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等;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8.施工记录,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工程竣工测量、新型建筑材料、施工新技术等;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136 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37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139 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141 2Z201202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制度:①税务登记制度、②账簿凭证管理制度、③纳税申报制度。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的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中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等.142 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损毁他人财务、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如: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43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种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45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程序种类: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146 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裹故意或过失。147 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刑: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47 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149 2Z202000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守法)(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意思表示一致)151 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153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154 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主合同。155 2Z20202l掌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方式包括:1、书面形式,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2、口头形式,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通过电话;3、行为。156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157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57 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在受要约人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所谓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158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58 2Z202022掌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无效)。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159 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二、标的(客体)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160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61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162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163 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法)(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形式合法)164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体有以下特征:(一)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绝对无效(三)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的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该合同无效。)(四)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五)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165 合同无效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166 2Z302033掌握可变合同更、可撤销合同(一)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失(如误认或者不知情等)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显失公平(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的行使:受害人可以行驶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167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三)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改合同有效。)169 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171 2Z202040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管理最具实质性的一步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主体: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172 合同条款空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相关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72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责任原则)173 纠纷的处理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174 纠纷的处理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74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75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76 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176 对竣工工期的争议问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77 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178 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179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179 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8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81 2Z202042掌握抗辩权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是对抗权利方要求的权利。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是义务方因对方没有履行好相应的义务而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抗辩权的行使是义务一方,是义务一方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181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I)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倍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82 2Z202043熟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83 代位权的行使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184 2Z202044了解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185 2Z20205l掌握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186 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移;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其他权利随之转移:(1)从权利随之转移;(2)抗辩权随之转移;(3)抵销权的转移债务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187 2Z2020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得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90 2Z202060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191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192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93 违约金与定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93 习题某施工单位与采石场签定了石料供应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确保合同履行,施工单位交付了4万元定金。由于采石场未能按时交货,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则本案中采石场最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A、13万元B、9万元C、8万元D、5万元 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第三方造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与侵权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93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4 2Z202070合同的担保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Z202071掌握保证保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195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95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担保法》第l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96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96 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96 2Z202072掌握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96 抵押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198 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和仲裁就无从进行。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的条件,不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强制)199 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00 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调解的形式:1、民间调解;2、行政调解;3、法院调解;4、仲裁调解201 2Z203020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八种证据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合同文本、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字材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电脑数据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2 证人证据在我国证人包括单位证人和自然人证人两大类。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手段作证。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203 当事人陈述、鉴定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协商确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签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签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03 2Z2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20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即存在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关于免责事由就应由行为人加以证明。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205 证明过程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6 认证原则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l、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签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207 2Z203030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07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适用于建设工程纠纷)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螳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208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09 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09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211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211 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212 法庭调查及宣判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宣告判决时,须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213 二审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214 审判监督程序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13条之一),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3.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16 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执行根据主要有: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216 执行措施(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九)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十)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Z203040仲裁法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19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一)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中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221 仲裁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义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3 2Z203051行政复议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提起申诉。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25 2Z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诉讼程序: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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