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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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公告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规定,将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

2、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行为。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12—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3、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检察、发改、公安、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第七条对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向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认定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一)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的;(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的;(三)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的;—12

4、—(四)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五)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定存银行和委托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之外,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六)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七)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调剂或者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认定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养老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

5、休的;(三)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或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四)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违规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虚列、虚报、虚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12—(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认定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医疗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二)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

6、住院,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四)采用挂床住院、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五)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有关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六)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七)参保个人或协助参保个人违规获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八)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

7、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九)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12—  (十)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生活用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虚假医疗票据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软件开发商等通过设置虚假医药管理软件、私自修改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数据、不按规定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直接对接等舞弊方式,篡改医疗保险结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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