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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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之债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现象很普遍,甚至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往往采取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放弃自己能获得的债权等行为来规避还债。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时,作为权利人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2、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该条文可以把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在审查债权时,不必考虑债权是否已届满履行期。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因此要求债务人必须有实际的处分行为。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对债权造成损害。损害表现为债务人因处分行为导致清偿能力下降无法正常履行还债义务。4、对于第三人接受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主观意思须具有恶意。第三人明知债务人处分财产是为了规避债务,仍然接受的,可以表明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若第三人不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

3、行为目的的,可以适用善意取得。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范围。6、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能改变,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1、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

4、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和代位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对于其到期债权的态度。代位权中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中是债务人主动放弃、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到期债权。2、撤销权的效力范围问题。撤销权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将财产归还债务人,债务人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就撤销的行为而言,如果处分财产的行为涉及的财产不足以影响债务履行的,可以不予撤销;如果处分行为是多个的,处分的财产超过债权范围的,撤销的行为应在债权范围内;若处分行为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那么应撤销所有的行为。3、区分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对象为已经存在的自

5、己与他人已发生效力的,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行为内容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赔偿损失的请求,只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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