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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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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强化监督将逐步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对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出几点看法。 一、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五点问题 从监督观念上看,认识存在困惑。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够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对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感到困惑,在支持配合方
2、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角度考虑少;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够,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这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从监督体制上看,关系有待理顺。其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作出决定。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容易陷入“
3、两难”境地,导致人大监督束手束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其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政府要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法院和检察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委所属政法委的直接领导,牵涉的监督层次多,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其三,人大与垂直管理部门的关系。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这些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行政关系较为独立,所以容易忽视对垂管部门的监督。 从监督效果上看,实效不够明显。受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
4、显较为普遍。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计划、预算、重大项目规划的监督,多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并准确把握,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二是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如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更多注重监督范围广,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既使开展专项监督,也往往循入常规监督的“轨道”,导致监督工作不够深入,监督效果不够明显;三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普遍注重监督形式的严肃和程序的合法,而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
5、处置措施,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审议力度和实效;四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过程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一些再进行跟踪督促,较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方式。 从监督程序上看,制度尚有欠缺。监督法推进了人大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一些规定还过于原则、监督标准不统一、强制性特征不足,执行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如何处置,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从监督能力上看,组织缺乏保障。一是监督专业人员
6、缺乏。专职、专业委员的比例偏低和偏少,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县级人大机构人员设置不合理。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多数工委设编为1人,要全面、深入、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有些力不从心;三是人大代表整体素质不高。县级人大换届中,由于受代表数量、结构和比例等条件的限制,选出的代表素质参差不齐,除干部代表外,有65%的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人大代表,他们的综合素质与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二、增强县级人大监督的五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的目标来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科学确定监
7、督重点。一是严格把好议题选取关。由相关工委根据工作连续性特点,并参考上下人大工作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权衡综合后,作为全年监督工作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使确定的议题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二是广辟议题选择范围。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通过人大网络平台,广泛征集代表意见建议,并结合视察、检查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等活动,不断丰富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议题资源。 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改进视察、调研工作方式,每年选择2至3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视察、调研的深度和广度
8、上多下功夫,视察和调研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以呈阅件方式送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参阅,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 有序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发挥代表监督主体作用。进一步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和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二是构建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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