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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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

2、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科室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科室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办公室报至县法制办或县委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科室在信息产生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七、拟公开的信息中含

3、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申请,该科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九、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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