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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5
《关于督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督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
2、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以上直属管理的其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工作部门)都应认真执行并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七天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交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工作部门办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如需交由所属职能部门执行或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和作出部署。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
3、一)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办理完毕,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其中,对确需较长时间才能执行或办理的,应分段作出报告。(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或分管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其他工作部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三)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报告的,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但应事先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应指派一名副县长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县人大常委会将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单位执行办
4、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执行或办理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执行或办理的情况报告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在执行或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认为难以执行或办理的,应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分别由办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可定
5、期不定期的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专题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工作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工作部门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填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交办专用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
6、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意见、建议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再次作出办理答复。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执行或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应适时了解,掌握执行或办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执行或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对认真执行本暂行办
7、法的机关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的;不如实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的;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大常委会检查工作时或组织代表视察时不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问题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询问或质询,并对有关机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如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分别不同情况责成其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或依法按程序以其他方式处
8、理;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其处理的议案。第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并受到处理的机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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