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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行条例》、XX省《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太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中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党和政府授予的终身荣誉称号。 第二条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面向各行各业, 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三条县级劳动模范由县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评选、 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模原则上从县级劳模中产生,有重 大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推荐。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
2、结合的原则,县总 工会负责县域内各级劳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推荐 第六条劳动模范必须从基层民主推荐产生。被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村民 的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推荐范围:在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 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 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八条推荐原则:劳模推荐一选必须是热爱祖国,坚 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 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先进人物。
3、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劳动模范候 选人推荐: (1)在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建、交通、金融、 通信、就业、社保、体育、计生、新闻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 (4)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学研究、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技术革新、 节能减排等活动中,有较大成绩或发明;在推广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吸收和创新上做出突出 贡献的;
4、 (6)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做出突出 贡献的; (7)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中成绩优异的; (9)在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外地来XX和驻外地人员为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 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11)在其他方面为党、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及已经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 范称号的,不再推荐为县级劳模候选人。 第三章评选 第十一条县级劳模原则上五年评选一届,每届30人 左右,特殊情况由县劳动竞赛委员会依据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资料申报:
5、 (1)所有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均应提供劳动模范 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计生证明材料; (2)推荐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还必须有所在辖区 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监、工 会、社会保障、环保部门的书面证明; (3)推荐劳模人选是党政机关干部的,必须经纪检、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 门同意; (4)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意见。 第十三条被推荐人选由所在镇、部门党委研究审定 后,报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联评。 第十四条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核情况 向社会公示,多方征求群众意见,按一定比例提出初步候选 人,提交劳动竞赛委员会
6、审定。 第十五条劳动竞赛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评筛 选或票决制的方式,按照15%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提 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拟表彰人选,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劳模待遇: (1)县级劳动模范每届评选后,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 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同时可推荐参加省、市五一劳动奖 章评选。 (2)县级以上劳模执行相对应劳模称号待遇。 (3)积极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劳模到合适的领导岗位 工作。 (4)县总工会每两年组织县级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预算拨付
7、。 (5)县级劳模男60岁、女55岁以后,经县劳动竞赛委 员会审批,按照每月100元生活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年终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广电媒体等手段大力弘扬劳模精 神,用劳模的先进事迹感召人民群众,优秀品质引领社会风 尚,在全县通过推荐评选劳动模范进一步形成崇尚劳模、学 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使热爱劳动、勤 奋劳动、保护劳动成为全县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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