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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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和《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局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

2、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对象包括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用工年审核算工资总额和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落实再就业政策及各项社会保险福利的基本依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需出具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证明材料或复印件交业务受理部门留存。   对于没有进

3、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档案中没有《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的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从XX年4月1日起,均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及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予以办结。   第七条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初次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

4、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具体业务内容如下:   1、填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新成立的单位,涉及的工资情况可以省略,各项社会保险亦可缓报。但对现有的单位,用人单位须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所涉各项要求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虚报。所涉各项社会保险必须齐全,对社会

5、保险缺项的,须责成用人单位先到相应的经办机构设立账户,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2、制定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内容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必需含有: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安装劳动用工备案软件。备案单位必须如实填报软件系统,对单位及单位目前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核实无误后录入,并确认上报。   4、填写《录用审核备案表》。填写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粘贴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该表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及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必须如实填写,履历及亲属关系栏内不得空

6、缺。   第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各项社会保险增减的重要依据。变动备案分为: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者死亡、退休及其它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具体业务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15日内携带《手册》办理录用审核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者辞

7、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相关手续;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以是否填写《用人单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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