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派遣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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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派遣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能力,推进我县“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以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规范派遣人员管理,力求派遣取得实效,针对派遣申请审批、派遣期工作要求、派遣人员待遇、考核评估等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审批(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制定受援需求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卫计局申报。(二)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按照单位指派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卫技人员分布及各科室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拟派遣人员名单,制定下一年度派遣计划,并填写《XX县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支援基层审批表》,

2、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卫计局。(三)县卫计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需求及各单位提供的拟派遣人员名单,统筹制定下一年度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派遣计划,所派遣人员必须符合基层单位的专业、岗位需求。计划经报县人社局同意后实施派遣。二、派遣期工作要求(一)受派遣人员应与受援单位签订支援协议,并由受援单位管理,遵守受援单位规章制度。受派遣人员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应不少于240个工作日。派遣期内,受派遣人员请假,必须经受援单位同意后报卫计局分管领导批准。确因派出单位工作需要,需安排一定工作日回派出单位工作的,经派出单位与受援单位协商,并报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同意方可执行。(二)受派遣人员在受援单位工作期

3、间,应以提升基层单位服务能力、帮助基层单位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受援单位的实际出发,出谋划策并付诸实施,力求实效。(三)受派遣人员应根据受援单位实际,应当承担一线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服务人次(如门诊人次、住院病人管理人次、公共卫生服务人次等)原则上应不少于受援单位同类职工平均服务人次。(四)受派遣人员必须在受援单位组织开展业务理论及技能培训工作,派遣期内所主持组织的培训班不得少于12期,个人主讲授课不少于20课时。(五)受派遣人员应积极以师带徒等形式为基层单位培养骨干人才,通过案例指导、带教查房等多种方式传授业务技能。(六)受派遣人员应努力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适宜技术,参与受援单位的科教课题、继

4、续教育项目、学科建设等工作,积极为受援单位发展和科室建设建言献策。三、待遇享受(一)所派遣人员经县卫计局、县人社局批准,并与受援单位签订二年以上服务期的,派遣同时给予聘任,不受岗位职数设置限制。派遣结束后经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联合考核评估合格的,回原单位后保留其中、高级技术职务及待遇享受。若在受援单位工作期间表现差、工作指标不达标的,经受援单位要求可随时给予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其派遣工作,回原单位后不再保留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及待遇享受,其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按照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实行择优竞聘(在终止日至派遣期结束时段内不得参与竞聘)。(二)派遣服务期内受派遣人员

5、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按照上级有关评审条件规定,优先申报,不受原单位岗位职数设置限制。派遣期内取得高一级职称资格的,经评估合格,在派遣期时段内给予聘任并享受待遇。(三)受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费用均由派出单位承担,按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县卫生人才教育交流中心按照受援单位实际情况,给予派遣人员适当的交通补贴,并下拨到受援单位发放。省、市“双下沉、两提升”工作部署对下沉派遣人员待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四、考核评估(一)按照考核评估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共同派人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动态掌握受派遣人员在基层的工作情况,在派遣服务

6、期结束前,对受派遣人员的总体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受派遣人员回原单位后是否保留其技术职务聘任及待遇享受的依据。(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派遣期评估合格的,回原单位后保留其技术职务聘任及待遇享受;经评估为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后不再保留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及待遇享受,其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按照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实行择优竞聘。五、其它事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的,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附件:1.派遣支援基层中高级卫技人员工作考核评估标准2.XX县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支援基层审批表3.X

7、X县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支援乡镇卫生院服务记录表4.XX县中高级卫技人员支援基层工作任务完成评估表5.XX县基层医疗机构受援需求表(2018年度)6.XX县派遣中高级职称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汇总表(2018年)附件1:派遣支援基层中高级卫技人员工作考核评估标准1.工作日:满分20分。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日与应完成工作日的比例计分,查阅受援单位考勤记录,抽查工作日处方等佐证材料。2.服务人次:满分10分。受派遣人员实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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