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信息复核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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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信息复核工作通知区属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区会计管理信息库基础信息的质量,强化持证人员调转、变更、注册及继续教育的意识,并为市诚信体系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沪财会]5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于今年1月起,对属于本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开展全面复核登记工作,请区属各培训机构结合年的继续教育,积极配合开展此次复核工作。

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复核对象持有本区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及外区或外省市已按规定调转入我区的持证人员。二、时间安排本次基础复核工作从年1月起,到年12月15日结束,请各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继续教育的同时,有计划、按步骤地完成行区财政局布置的各环节工作。三、组织实施(一)时间节点及工作流程、各培训机构最迟在每期继续教育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每班学员名单以《上报名单》电子文档形式报行区财政局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以下简称“财政窗口”)。财政窗口在收到开班学员名单后,将《人员基础信息》表格以电子文件形式交各

3、培训机构打印。培训机构负责将《人员基础信息》表格交会计持证人员(学员)本人复核信息,并对会计持证人员变更信息提供的复印件予以复核,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印章(印章下方可留有培训机构名称)。同时,对会计持证人员进行数码照片采集。2、在每期继续教育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三要件交财政窗口审核:(1)所有复核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人员基础信息》表格及相关变更信息复印资料;(2)参加本期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行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月度统计表(年)》电子文件;(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上述材料经窗口审核后,以DAT文件格式通知区财政局会计科。

4、3、每月5日前,各培训机构应将下列电子文件交会计科备案:(1)上月《行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月度统计表(年)》电子文件;(2)每班学员《上报名单》电子文件;(3)采集照片的电子文件。4、会计科将对各培训机构采集的数码照片进行随机抽查后交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导入。如导入过程中发现问题,会计科将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重新采集照片。5、市局信息中心将照片导入通过后,会计科通知财政窗口在培训机构提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上打印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信息,并将继续教育培训防伪标识核发给财政窗口,由其粘贴。6、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各培训机构将继续教育培训及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

5、核登记年度汇总情况表报行区财政局会计科备案。(二)照片采集、各培训机构应向参加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提供拍摄数码照片的服务;也可由持证人员向培训机构提交自行拍摄或扫描的照片电子文件。2、照片采集必须以淡蓝色为背景、1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且以学员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按jpg格式保存(如身份证号码中有“X”则必须大写)。照片长宽比例约为1:1.4,文件大小约10k。拍摄或扫描照片的长宽比例约为1:1.4,尺寸为114×156,大小为10k。提交的照片必须保证图像的尺寸、清晰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由培训机构重新采集。(三)信息修改或变更

6、、各培训机构须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复核:(1)学员在修改《人员基础信息》表中相关内容时,必须使用水笔或钢笔。修改时请保持字迹工整、内容正确、完整。(2)确认修改信息无误后,请勿忘在“本人签名”一栏中签名。(3)姓名发生变更,填写上变更后的姓名,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4)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符,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填写上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新的身份证复印件。(5)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发生变更,应填写上新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相关学历或专业

7、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6)工作单位信息不跨区变更的,写上新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及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7)因工作调动、户籍变更、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跨区变更而尚未办理调转手续的,一律不在此次信息复核同时办理调转手续。如需调转的,应按《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转手续。(8)在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时由培训机构向会计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各培训机构必须认真核对持证人员变更时提供的所有原件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等一系列资料,认真核对后,在《人员基础信息》表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

8、章,为财政窗口提供有效的变更资料。3、各培训机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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