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付款单位证明(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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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付款单位证明(精选多篇)地税付款单位证明(精选多篇)地税付款单位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地税付款单位证明地税付款单位证明我公司从事软件系统维护、开发等业务,税所只审批了我们千元限制额的服务发票。现有两个已签订了合同的系统维护合同,金额分别为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开具服务发票。由于定额发票面额太小,开给客户时发票张数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手动开具的服务发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网站上如实申报了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等。税款申报后,我们在银行拿到了税款付款证明到地税所申请代开服务发票,辛苦排了一个上午的队,却被代-开-发-票窗口拒绝了。

2、拒绝代开的理由居然是:没有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但这两份合同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发票后次月底前付完相应款项。我们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不会给我们付款,客户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发票,但税局却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给予开具发票。应该缴纳的税款我们已经缴纳了,为何却要不开发票给我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收帐款的问题很正常,不知税局是否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税局不应该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充实的支持吗?我公司目前所有的业务都来源于这个客户,全部付款条件都是收到发票后付款。如果税局一定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们公司只能倒闭了

3、!!!!我们找过专管人和税所的所长咨询,但他们的答复封均是一样:必须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我查过税局所有的网站,但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作为中国的合法纳税人,我们深感无奈和伤心,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客户已经不想跟我们合作了。我们公司面临着倒闭的可能,公司的员工面临失业的威胁!请局长大人体察一下民情,给渺少的纳税人一线希望之光吧。期待着,期待着能够早日开出发票。非常感谢!!!一、申请代-开-发-票的条件:(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

4、开具发票的;(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

5、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九)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代-开-发-票所需资料:1.代开统一发票(不含货物运输发票)(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申请审批表》;(2)首次申请开票的纳税人提供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3)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货物运输除外):a.业务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b.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

6、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c.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首次开票时只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d.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e.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4)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7、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个人身份证明,其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7)完税凭证;(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本站没有付款方出具的书面付款证明的样式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人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第二篇:付款方证明(地税)(付款方)证明信编号:地方税务局:兹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本次付款金额为元,付款地址:,税务登记证号。今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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