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073263
大小:36.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2-04
《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较大涉险责任事故(后附较大涉险责任事故“名词解释”),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
2、区级责任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责任事故,事故等级划分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为准。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安委会直至国务院安委会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遵循“属地管理
3、”“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管责任的划分按照《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目标考核责任的通知》(武隆府发〔2016〕66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对个人出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民营企业或
4、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对安全生产同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安全管理责任;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管理责任的追究方式:(一)追责问责。1.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1)给予通报批评;(2)作出书面检查;(3)实行“一票否决”;(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乡镇
5、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的责任人员:(1)口头效能告诫;(2)作出书面检查;(3)给予通报批评;(4)对其诫勉谈话;(5)书面效能告诫;(6)逆向调离岗位;(7)停职检查;(8)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或免职;(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二)政纪追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的责任人员: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三)刑事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业的责任人员构成犯
6、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被责任追究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效能告诫、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逆向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经济处罚等;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个人出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民营企业或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责任事故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
7、调查组进行调查后,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或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对建设施工、特种作业等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可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降级、限制参与招投标、列入不良记录等措施,根据《武隆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武隆府办发〔2017〕9号)规定,将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共党员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责任部门和事故责任企业在承担事故责任
8、追究的前提下,必须牵头组织处理好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各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由区政府安委会事故调查组加重追责问责。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