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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广东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方案已经2013年12月9日省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及依据(一)目前的基本情况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200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确定的,具体为: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
2、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从2012年的审批情况看,全省(不含深圳)共审批1754户,其中省局审批231户,占总户数的八分之一(13%);市局审批562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32%);县局审批961户,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55%)。(二)存在的问题61、市县权限太小现行权限是2004年设定的,这对于当时来讲是适当的,符合当时实际。但经过十多年,我省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
3、,2004年我省GDP仅1.6万亿元,2012年增加至5.7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根据我局统计数据,2004年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7亿元,2012年为110亿元,增长了近16倍。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一直没变,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表现在权限过于集中在省局,市县权限太小。2、省局审批工作过于繁重2006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34户,减免金额0.097亿元,2012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231户,减免金额2.34亿元,占全省审批户数的13%,占全省审批金额的80%。3、审批效率
4、低从企业申请到基层分局,经过县局、市局到省局,同一户企业材料,层层审核把关,集中研究,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效率太低,最长超过3个月。(三)调整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规定“6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2、行政审批制度改
5、革广东先行先试的要求2012年,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提出“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3、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属于纯市县级收入4、全国部分地区已下放审批权限据了解,目前福建、湖北、广西、河南等地已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详见附件。二、调整思路(一)原则本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按照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逐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二
6、)内容1、加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力度,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省局不再保留。2、合理划分市、县审批权限6(1)经济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各市,由于适用税额标准较高,所以下放给县(区)的审批权限标准相对提高,在50万--100万元的幅度内,由市(广州市、珠海市、惠州市、江门市、佛山市、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带县(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2)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各地级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地级市地方税
7、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实行省局备案制度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备案。三、调整后的情况测算省局不再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将减少审批工作层级,有效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从2012年全省的审批工作看:(一)珠三角地区,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有28户,减免金额共0.63亿元,占总户数的1.6%,平均每市约3户,占总金额的22%;50万以下的有818户,减免金额0.49亿元,占总户数的4
8、7%,平均每县区约22户,占总金额的17%。6(二)粤东、西、北地区,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有57户,减免金额共0.74亿元,占总户数的3.2%,平均每市约5户,占总金额的26%;30万元以下的有824户,减免金额0.35亿元,占总户数的47%,平均每县区11户,占总金额的12%。(三)全省来看,减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有9户,减免金额共0.77亿元,占总户数的0.5%,占总金额的27%。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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