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活螃蟹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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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活螃蟹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程序1.目的为了规范江苏出境活螃蟹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统一检验检疫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出境活螃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3.监督管理程序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出境螃蟹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发运点的卫生状况、水质、病原体以及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监测和监管,填写《检验检疫监管记事》。3.1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人员应定期对出境螃蟹注册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养殖周期内至少每月日常监管一次,并填写《监管记事》。监督管理的内容必须

2、确保养殖场符合以下要求:3.1.1蟹苗管理蟹苗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种苗。养殖场在蟹苗投放前应对苗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氟喹诺酮类、呋喃类等药残进行监测,并具有完善的苗种验收记录、苗种消毒记录和投放记录。3.1.2药物使用管理养殖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以及未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生产的或药物成份不明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养殖场的药物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专柜存放、采购和使用核销制度,严格遵守停药期的管理规定。3.1.3饲料使用管理要

3、求螃蟹饲用配合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厂,并建立饲料验收台账、领用台账和饲喂记录。水草、螺蛳、蚬子、小杂鱼等鲜活饵料必须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非污染区,必要时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允许使用。3.1.4防疫消毒制度对养殖池、工器具、场地等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具有消毒防疫记录。3.1.5养殖水质管理每年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养殖场水域周围必须无污染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要求。3.1.6疫病防治管理养殖场应具有疫病监测、控制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以及疫病防治记录。3.1.7养殖管理制度和记录养殖场应具有养殖、药物、

4、饲料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记录档案,填写《出境水生动物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手册》内的所有内容,如水质监测、蟹苗投放、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情况以及捕捞记录等。记录档案至少应保留2年。3.1.8养殖技术管理人员养殖场应配备具有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实施系统性培训。3.2中转包装场、发运点3.2.1卫生要求应满足《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及中转包装场、发运点注册登记兽医卫生要求》的要求;暂养期间不得投喂药品;包装暂养用水或冰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5、准;具有专门用于出口的暂养、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识;具备洗手、消毒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进入中转包装场、发运点时应穿着工作服、鞋;对养殖池、暂养池、工器具、冷库、包装材料、场地、工作服(鞋)等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具有消毒防疫记录;3.2.2管理制度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进出场制度、加工卫生制度、消毒防疫制度、溯源制度、召回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并具有相应的记录台账。3.2.3包装、标识和运输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消毒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外包装上必须加施标识,

6、包括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批号、注册场编号等内容。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适载和卫生的规定和要求。3.3 发现问题的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养殖场的出口报检;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期以后仍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省局,停止该养殖场的出口报检或吊销其注册登记资格。4、检测和监控方案各分支局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的规定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内注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出境螃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监控方案并报省局备案。安全卫生项目监控表见附件。检测和监控不合格结果

7、的处理:对于发现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和养殖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暂停该养殖场当年出口;对于发现违规用药、检出禁用药物或化学品残留的,应立即停止养殖场出口,查明原因并进行溯源跟踪,要求企业进行召回,并取消养殖企业的注册资格。5、出境检验检疫程序5.1报检螃蟹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将出口计划向注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时必须申明拟组织货源的出口注册养殖场、包装发运点名称、出境口岸、输往国家或地区。5.1.1报检资料按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8、检规定》执行。报检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螃蟹供货证明》等。代理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5.1.2报检资料审核5.1.2.1审核内容A、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B、螃蟹养殖场、包装发运点注册资格是否有效;C、出口台湾的注册场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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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活螃蟹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程序1.目的为了规范江苏出境活螃蟹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统一检验检疫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出境活螃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3.监督管理程序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出境螃蟹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发运点的卫生状况、水质、病原体以及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监测和监管,填写《检验检疫监管记事》。3.1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人员应定期对出境螃蟹注册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养殖周期内至少每月日常监管一次,并填写《监管记事》。监督管理的内容必须

2、确保养殖场符合以下要求:3.1.1蟹苗管理蟹苗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种苗。养殖场在蟹苗投放前应对苗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氟喹诺酮类、呋喃类等药残进行监测,并具有完善的苗种验收记录、苗种消毒记录和投放记录。3.1.2药物使用管理养殖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以及未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生产的或药物成份不明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养殖场的药物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专柜存放、采购和使用核销制度,严格遵守停药期的管理规定。3.1.3饲料使用管理要

3、求螃蟹饲用配合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厂,并建立饲料验收台账、领用台账和饲喂记录。水草、螺蛳、蚬子、小杂鱼等鲜活饵料必须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非污染区,必要时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允许使用。3.1.4防疫消毒制度对养殖池、工器具、场地等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具有消毒防疫记录。3.1.5养殖水质管理每年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养殖场水域周围必须无污染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要求。3.1.6疫病防治管理养殖场应具有疫病监测、控制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以及疫病防治记录。3.1.7养殖管理制度和记录养殖场应具有养殖、药物、

4、饲料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记录档案,填写《出境水生动物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手册》内的所有内容,如水质监测、蟹苗投放、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情况以及捕捞记录等。记录档案至少应保留2年。3.1.8养殖技术管理人员养殖场应配备具有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实施系统性培训。3.2中转包装场、发运点3.2.1卫生要求应满足《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及中转包装场、发运点注册登记兽医卫生要求》的要求;暂养期间不得投喂药品;包装暂养用水或冰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5、准;具有专门用于出口的暂养、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识;具备洗手、消毒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进入中转包装场、发运点时应穿着工作服、鞋;对养殖池、暂养池、工器具、冷库、包装材料、场地、工作服(鞋)等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具有消毒防疫记录;3.2.2管理制度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进出场制度、加工卫生制度、消毒防疫制度、溯源制度、召回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并具有相应的记录台账。3.2.3包装、标识和运输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消毒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外包装上必须加施标识,

6、包括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批号、注册场编号等内容。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适载和卫生的规定和要求。3.3 发现问题的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养殖场的出口报检;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期以后仍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省局,停止该养殖场的出口报检或吊销其注册登记资格。4、检测和监控方案各分支局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的规定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内注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出境螃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监控方案并报省局备案。安全卫生项目监控表见附件。检测和监控不合格结果

7、的处理:对于发现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和养殖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暂停该养殖场当年出口;对于发现违规用药、检出禁用药物或化学品残留的,应立即停止养殖场出口,查明原因并进行溯源跟踪,要求企业进行召回,并取消养殖企业的注册资格。5、出境检验检疫程序5.1报检螃蟹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将出口计划向注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时必须申明拟组织货源的出口注册养殖场、包装发运点名称、出境口岸、输往国家或地区。5.1.1报检资料按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8、检规定》执行。报检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螃蟹供货证明》等。代理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5.1.2报检资料审核5.1.2.1审核内容A、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B、螃蟹养殖场、包装发运点注册资格是否有效;C、出口台湾的注册场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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