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会会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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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补充规定京工字(83)11号2008-05-15信息来源:朝阳区总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分为三级管理,即:市总工会为市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区、县、局工会为市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区、县所属局、处、公司工会和市局所属公司、总厂工会(以下简称公司、总厂工会)和基层工会为市三级经费管理单位。按级留成和管理经费,按级建立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委员会

2、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基层工会以下的车间、部门、分厂、工区工会(以下简称车间工会),不再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可实行预算领报,由基层工会统一管理。个别规模较大确因情况特殊,车间工会必须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时,须报经市总工会批准。二、各级经费管理单位的经费分成规定如下: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由基层留用。2、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留用比例如下:(1)公司、总厂工会和基层工会留用70%,上解区、县、局工会或市总工会30%。(2)区县局工会留用20%,上解市总工会10%。(3)局工会留用10%,上解市总工会20%。(4)市总工会除按规定比例留用外,上解全国总工会5%。

3、3、市三级经费管理单位留用的70%的工会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基层工会管理使用。公司、总厂工会所需的经费,可由其所属基层工会上交一部分,但最多不能超过全部经费的10%。如果公司总厂工会确需统一管理经费时,应征得所属基层工会同意,并报经区、县、局工会批准。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执行。市总工会一九六五年五月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总工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

4、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

5、)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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