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利 益 衡 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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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益衡量内容提要: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教授提出利益衡量理论后,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着民法学解释理论的发展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开展。我国梁慧星教授把利益衡量理论介绍进来后,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诸多的学者,专家对这一学说进行了阐述。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构成,前提,基础等方面来阐述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如何通过利益衡量得到妥当性的结论.以及利益衡量的作用和不足.全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主题词:利益衡量、裁判者前言利益就是好处,衡量就是权衡利弊。而利益衡量从其字面

2、上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利益衡量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某件事情做出决策的时候,都要对其利益做出衡量判断,看如何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而狭义的利益衡量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作为裁决者对发生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判断的过程。本文主要从狭义角度展开讨论。无论是哪个法系或是哪个国家的案件裁决者,当一个案件的事实被证据所证实展现在裁决者的面前时,此时作为这个案件的裁决者已经在其内心有了一个基于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所做出的谁对谁错,支持谁否定谁的结论。这一结论并不是其直接对比法律法规的条文所做出的,其适用法律法规其实也是在做出

3、这一结论之后的行为,是为了寻找支持其已经做出的结论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使之合法化的行为过程。勿用置疑,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只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没有人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阐述。一、利益衡量理论的提出和沿革8在当今民法中,离开利益衡量谈论民法方法论是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完美之境的。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渊源于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利益法学,并受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利益衡量理论正式提出,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仅以纯粹的逻辑分析而自足的概念法学各种弊病

4、的基础上,于60年代将其体系化后,在其发表的《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有关利益衡量的主张。他认为利益衡量是指裁判者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阅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做出比较衡量。做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之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根据。《裁判的方法》作者梁慧星2003年第四版第186页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

5、方法。因此人们称之为利益衡量论。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裁判者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裁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到20世纪60年代利益衡量一词出现后,在不同的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不同派别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有支持论,有反对说。利益衡量理论传入我国后,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梁彗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

6、》一书中,对利益衡量理论作了系统的、全面阐述。他通过大量的案例说明,实际上在很早以前我国裁判者在平时的裁判活动中,就已经在有意无意的使用利益衡量对具体的案件做出裁决。只是在此之前没有学者去对它进行过认真研究。(一)利益衡量的内容利益衡量的主体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利益衡量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裁判者,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会是利益衡量的主体,并且案件的裁判者也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层次对案件进行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客体。则是指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而利益衡量的内容是指对各种冲突利益

7、的重要性之评价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也就是选择价值最大的利益并给予保护。(二)、如何进行实质判断8裁判者在查清案情后在其内心其实已经有了一个判决的结果,裁判者已经衡量出何种利益应当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应当保护。只是这种结果还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在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结果后再去寻找一个足以支持它的法律依据。在其内心产生这样一个结果的过程就是一个实质判断的过程。那么如何进行实质判断呢?下面举例说明:我们看英美法国家法院裁判案件,关于被告有责或无责,有罪或无罪的判断,系由陪审团做出,而陪审团是由法律上的外行组成的。在陪

8、审团做出有责无责或有罪无罪的判断基础上再由裁判者附上法律依据,并决定赔偿额或刑期。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既然都是外行,那他们究竟凭什么做出被告有责无责或有罪无罪的判断呢?当然是凭陪审员成员作为社会中的一般人对人情事理的理解及其生活经验。陪审团依据人们对人情事理的理解和生活经验做出有责无责或有罪无罪的判断再由裁判者附上法律上的理由,这就使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大陆法系的裁判者裁判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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