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91482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9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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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政府令第20号【效   力】有效【来   源】上海市政府【备   注】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发布时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4-15【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效   力】有效【来   源】上海市政府【备   注】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发布时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4-15【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效   力】有效【来   源】上海市政府【备   注】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发布时

3、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4-15【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效   力】有效【来   源】上海市政府【备   注】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

4、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

5、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

6、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

7、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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