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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民政系统开展“民政基础建设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2012年民政系统开展“民政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厅发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民政基础建设,打牢民政工作基础,我局决定2012年继续在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民政基础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厅文件精神,以更加有力措施,推动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夯实民政基层基础,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推进我区民政事业再上新台阶。二、工作目标在2011年全区“民政基础建设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民政
2、基础建设年”活动,力争2012年内实现以下目标: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落实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全面落实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每个乡镇配备3名以上民政工作人员;继续推动设立村(社区)民政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自治区补助乡镇的民政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市、县(区)按自治区补助工作经费1.5倍以上配套乡镇民政工作经费;全面解决乡镇民政业务用房和办公设施问题;切实落实乡镇民政交通工具,使全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再上新水平。三、主要任务(一)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并落实工作经费1.目标要求:各地以编制部门文件批
3、准成立市、县(区)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状况核对中心,并安排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社会救助处、人事处、办公室。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二)设立独立乡镇民政工作机构1.目标要求:各地以编制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文件批准设立乡镇工作机构。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人事处、办公室。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三)设立村委(社
4、区)民政工作机构1.目标要求:各地以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批准并设立村(社区)民政工作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人事处、办公室。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四)落实乡镇3名以上民政专干1.目标要求:各地以编制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文件批文明确落实乡镇3名以上民政专干。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人事处、办公室。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五
5、)乡镇民政工作经费落实到位1.目标要求: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各乡镇民政工作经费完全到位;各地按照桂政发〔2009〕13号文件提出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着力保障民生”的要求,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将民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机制;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民政对象的数量或者地方救助资金合理配套安排民政工作经费,市、县级政府安排的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不少于自治区补助资金的1.5倍。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
6、踪服务单位:厅规划财务处。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六)全面落实乡镇民政办公用房1.目标要求:根据基层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区各乡(镇)民政机构安排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和救灾救济物资储备室等。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办公室、救灾处(抗灾办)、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七)落实乡镇民政专用交通工具1.目标要求:全区各乡镇配备民政专用的交通工具。2.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责任
7、人:各市、县(区)民政局长;3.跟踪服务单位: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救灾处。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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