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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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

3、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

4、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区、县界的河道两岸各1公里内和跨区、县的河道,未经相关区或县达成协议或市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六条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

5、下列标准: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河道管理机关组织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条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

6、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第九条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第十条河道的水、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

7、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陕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办法》缴纳管理费。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

8、民政府另行规定。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他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一)护堤地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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