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 年审 规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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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

2、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以及汇总工作;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按照区域监管责任制划定的辖区范围,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局。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局。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审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实施细则中发证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在组

4、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

5、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

6、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企业年度报告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

7、抽查的,应提前通知企业;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六、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七、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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