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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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可以委托市、县河道管理机

2、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第四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维护与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用专人对重要河段进行特别管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第六条 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石家庄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庞大水库河段、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河仙、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河段,泲河

3、平旺水库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实施管理。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予以公示。第七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投资和受益人合理承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

4、安排所需经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道。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

5、、防护林等工程;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及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建设项目及活动经审批或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公示后六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河道原貌。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壅高水位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堤防建设责任,确保堤防原设计防洪标准。第十五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工程

7、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第十七条 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两岸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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