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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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一xxx,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xx镇xx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1999年退耕还林中,经xxx镇政府、xxx镇林业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04年--2009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00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x

2、xx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管护费支出24000元。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4精品文档xxx身为

3、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xx镇党委2011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志xx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本处分决定字201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xx镇纪委提出申诉。中国共产党xxx镇纪律检查委员年五月三十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二肖华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

4、1986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劳动,1991年3月至2005年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200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4精品文档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村镇建设规划许

5、可证的审批手续,在2013年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与望城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6、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2013年4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华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级党组织申诉。xxxx年月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三吴其明,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3月至今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4精品文档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因甬台温铁路工程安置房屋地基有余,经村

7、集体讨论决定将多余的房屋地基公开向其他村民拍卖。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吴其明分别于2007年5月30日收村民孙某某房屋地基款20000元、2009年11月19日,收村民黎某某房屋地基款30000元、收村民邬某某房屋地基款25000元,一直未入村帐,直至2010年1月18日、2010年12月30日才上缴给村集体。违反了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吴其明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期间,未按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房屋地基款及时入村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

8、十六条之规定,经西坞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其明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本决定自2011年7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中共西坞街道工作委员会年七月三十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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