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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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它是统计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和调整统计关系的客观需要。强化依法统计,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必须着力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现状亟待改善   为促进依法统计,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

2、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明确赋予了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统计

3、行政执法机关审时度势、大胆灵活地处理问题。但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由于统计执法人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者因为受利益机制的驱动,统计执法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理结果;更严重的则是执法人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采取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亵渎了统计法律法规的尊严,延滞

4、依法统计进程。实践表明,当前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难以遏止,究其因,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关,亟待认真解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统计执法的监督评议力度   统计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直接行使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得当。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学习和终生学习的浓厚氛围。通过系统培训,不断拓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切实提升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操作能力,确保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精神不变味。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

5、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工作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实行过错追究,对统计执法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严格执法和依法执法。三是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机制,创新监督形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统计执法监督格局。 三、规范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作   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其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行政程序在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保障执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制约统计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运作,

6、重点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公布执法依据。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公开的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布执法依据有利于公众知晓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扼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统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梳理统计执法依据,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依据家喻户晓。   坚持中立制度。“任何人不得当自己的法官。”因此,统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应当严格遵守《中

7、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实行中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偏私,保障公正执法。一方面,统计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时,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地区实行回避;另一方面,在举行听证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实行事前告知。《行政处罚法》第31条及第42条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统计执法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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