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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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乡镇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各类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

2、政领导作用,协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部门各司其职,注重条块联动,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统一,严格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以互让互谅、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坚持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3、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及信访工作的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目标。建成覆盖全县各级各部门、各行政村、各行业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责明晰,“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以及赴省市、进京上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二、充分发挥“大调解”职能作用   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县司法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

4、。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围绕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联系,帮助、配合解决问题;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行政调解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乡镇。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运用调解的办

5、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及时采取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权利与渠道,主动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妥善解决问题。   大力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主体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6、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调解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商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 三、健全完善“大调解”保障体系   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和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7、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权建设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保障本乡镇、本部门“大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县、乡镇、行政村三级“大调解”工作网络。乡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合署办公;健全完善行政村,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行业性组织、人员较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强配齐调委会主任、副主

8、任和调解员队伍;县属有关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调解处理主管范围的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加强专业调解。按照“4+X”模式,探索建立若干专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专门领域或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及有关乡镇、部门申请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1、建立涉企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总工会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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