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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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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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思考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改进农户小额贷款,不断增加小额信贷的服务内涵,解决小型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了小型企业和农业的经营生产,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支农水平,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在从事信贷业务中,虽然在加强内控管理,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但在维护自身金融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法院收案剧增。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

2、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XX年xx县农村信用社向我院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仅为164件,XX年就上升到253件,而今年1-6月份,我院已受理该类诉讼案件262件,同比前两年同期平均受案数增长152%。   诉讼标的额有增大的趋势。由以前的数千元,上升到现在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相当部分案件缺席审理。以我院民二庭为例,今年上半年该庭共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9件,判决结案129件,占总案件数的93%,其中缺席判决的91件,占总结案数的71%

3、。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担保人则抱着反正钱不是我贷的,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借款大部分无财产抵押担保。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二、执行农村信用社借

4、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行为,存在着贷前审查不严和贷后管理防范疏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贷前审查把关不严。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的农户

5、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院在执行金贵信用社与洒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贷款户的担保人杨伏祥就声称曾给本村的20多家贷款户担保过。   (4)贷后监督使用、跟踪管理不到位。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发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但借款人却用来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借款用途和

6、实际用途不一致;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信用社对此情况一无所知,以致起诉后,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这也是造成法院缺席审理的原因之一,也直接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此类案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未执结案件的70%左右。   贷款担保方式单一,对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般信用社要求农户为贷款提供必要的抵押物,但由于农户借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高,同时抵押手续繁琐,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接受,并且抵押物价值与农户信贷资金相差悬殊,造成一些信用社只能被动发放担保贷款的局面。   垒大户

7、贷款,人为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个别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管理方面的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贷,夫妻、子女齐上阵,A社贷了B社贷,B社贷了C社还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信贷风险。。   跨乡镇贷款。有的农户在所属乡镇信用社有贷款尚未偿还,又通过种种渠道到其他信用社贷款,个别信贷人员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违反制度而给予放贷。由于对此类贷款户个人及家庭情况

8、缺乏了解,致使贷款到期后才发现该农户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能力偿还。在执行中发现几家信用社同时申请执行一家贷款户的现象。甚至还发现从外县市来我县信用社贷款的情况,到执行时才发现该贷款户早已不在原籍居住,至今下落不明,而信贷人员对此情况竟一无所知。。   到期贷款催收不及时,导致到期债权和担保超过诉讼时效。个别信贷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致使担保人因超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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