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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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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关于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某集团公司关于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违反规定,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处理,可以并处10
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责令辞职处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第五条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除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情
3、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能够自行中止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并主动向有关组织交待问题的; 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但能够主动退赔,挽回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具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克扣、截留员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贪污、侵占、私分、挪用的; 用于吃喝、旅游、行贿、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 用于购置非生产经营性物品的; 用于发放企业规定范围以外的实物或者借给个人使用的; 隐匿、销毁账簿、凭证,拒绝、对抗调查,或者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具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有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并且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应根据合并处理的原则,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克扣、截留员工工资,乱支乱花、挥霍浪费的,应当责令主要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损失;构成贪污、侵占、私分、挪用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会计、核算员、办事员和经手管理资金的其他人员,对本单位克扣、截留员
5、工工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汇报,弄虚作假、隐匿资金或者隐匿、销毁账证的,按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情节区分: 情节较轻,是指克扣、截留员工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下,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节较重,是指克扣、截留员工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在本矿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是指克扣、截留员工工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在本矿范围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内设机构违反规定,有
6、克扣、截留员工工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某集团公司关于私设“小金库”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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