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村五保对象重申报审工作通知

做好农村五保对象重申报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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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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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农村五保对象重申报审工作通知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审定农村五保对象,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农村五保对象重新申报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保对象条件、供养形式和标准   五保对象的条件。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2、供养形式和标准。根据五保对象本人意愿,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 二、申报程序   五保对象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申报、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委会申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报告后召集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

3、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审核。镇政府收到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报人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并分别在申报人所在乡镇、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三、工作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为五保供养对象: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

4、。   各村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本村所有五保对象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申报审定,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不虚报。五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三榜公示,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于XX年元月上旬对上报花名册进行复核,按40%的村和20%的上报五保人数的比例进行抽查,查验一、二榜公示、评议小组评议是否到位。   各村要把五保供养对象与农村低保对象分离,分别填表、造册、申报审批,五保供养对象不再填写低保申请表格,只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申报审批工作与XX年农村低保重新

5、申报审定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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