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善社会诚信为使命提升公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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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完善社会诚信为使命提升公证诚信以完善社会诚信为使命提升公证诚信 前言   诚信,是一种道德概念,更是一种民法原则。建立社会诚信制度是公证与生俱来的历史使命,因此有人说“公证人已经成为公共诚信的看守人”。1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公证制度从设立起就肩负着维护和完善社会诚信的这一使命。就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两大基本原则而言,诚信是公证生存的命脉所在。本文通过论述诚信于公证的重要意义、剖析我国现阶段公证诚信面临的挑战、提出以确保和提升诚信度为预期构建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抛砖引玉以期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 一、诚信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2、   诚信即诚实信用,也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基本规范。我们发现,经过历史的冲刷,诚信愈发显露其支撑社会秩序的神圣光彩。 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   诚信原属道德范畴,其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曾以商业习惯形式长期存在。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诚实其意为“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即“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为了保障社会活动的有序发展,调和各种日益激化、冲突的社会矛盾,立法者逐步将诚信这一道德规范吸纳进法律规范。1803年《法国民法典》首先在立法中确立了诚信原则在契约尊

3、重中的地位。而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将诚信原则从契约关系扩大至整个债权债务关系,其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给付。”1907年瑞士民法典更将诚信原则之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至一般之民事权利及义务,其第2条明确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之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在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4、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只要关注社会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的演变中,诚信原则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愈发凸现,而且社会的法制环境越完善,诚信原则越得到强化,从而完成了其在民事法律中“帝王条款”地位的演变。 公证制度的出现是为社会诚信提供保障   公证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公众对诚信的社会取向。公证的证明活动是一种以求真伪并加以固化的活动,其产生本身就是建立在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的时候对事件经历人或事件发生后留下的物件和痕迹的不信任的基础上;而私证向公证的转变更是这样一种不信任强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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