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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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根据市教育和体育局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6—2017学年度民办学校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全县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培训机构)。二、年检形式、标准及结论年检实行综合考评,将年度现场检查评分和平时检查评分相结合,年度检查评分占80%,平时检查评分占20%。年度现场检查评分按照《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平时检查评分由各管理单位(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乡镇民办学校,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管理县直属民办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安全、后勤、办学行为等常规管理要求,按

2、百分制进行评分。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分80—100分的确定为“合格”,60—79分的确定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结论不得评为“合格”:(1)违规招生办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财务风险,或违反收费规定的;(2)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或受到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办理办学事项变更手续的;(3)风险保证金缴交极差,或拒不履行风险保证金分期缴交计划承诺的;(4)在一年中未开展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的;(5)教育教学质量考核不达标的。三、年检提交材料民办学校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

3、材料:1.《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2.《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3.《2016年秋季学期民办学校聘用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4.《民办学校现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在职在岗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7.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协议及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三方共管”账户银行对账单(或风险保证金票据);8.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9.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10.学校税务登记证;11.学校校舍产权、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证明或合同;1

4、2.学校所有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合格证;13.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意见书);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15.学校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书;16.反映学校近期校貌、新改扩建及投入等材料; 1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外,请将上述其余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a4纸规格)提交。除原件外,所有提交材料均应加盖学校公章。四、年检组织分工成立县教育和体育局年检考评组,负责全县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县直属民办学校年检考评工作,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分管局领导。成员:行政审批股、安全办、计财股、教育股

5、、职成股等人员。(二)成立乡镇中心学校年检考评组,负责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考评工作。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负责学校安全、教育教学、后勤财务等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至少3人组成。五、年检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3月31日前)。民办学校对照《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要求,逐项进行自检、自评,填写《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并备齐年检提交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县直属民办学校报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乡镇民办学校报乡镇中心学校。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15日前)。年检考评组按《20

6、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对民办学校逐校进行现场检查考评,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综合作出年检初步结论。请乡镇中心学校于4月15日前将分校整理成册的民办学校年检提交材料、《2016—2017学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初检结论汇总表》、本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总结材料报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三)抽查阶段(4月15—25日)。县教育和体育局将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并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对我县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抽检。(四)意见反馈阶段(5月10日前)。县教育和体育局年检考评组根据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现场检查得分、平时检查评分及年检初检结论,结合抽查情况,于

7、4月30日前对全县民办学校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发至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属学校进行公示,4月30日至5月10日接受意见反馈。(六)公布年检结论、下达和备案整改意见书阶段(5月20日前)。5月15日前公布年检结论,5月20前对年检结论未达“合格”标准的民办学校下达整改意见书。县直属民办学校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下达,乡镇民办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下达,并将整改意见书报送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备案。六、有关要求 (一)乡镇中心学校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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