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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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013—2013代替DB510100/T013—2007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2014-04-15发布2014-05-01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可修编.--目次前言II1 围12 规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缩略语35 总则46等级划分的容及要求4参考文献37-.可修编.--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并废除DB510100/T013—2007版本,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将“写字楼物业服务规”改为“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2、——为适应写字楼市场的发展要求,对写字楼物业服务进行分等分级;——为指导各类型写字楼物业服务,对服务事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本标准由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市标准化研究院、市物业管理协会、利丰物业、华昌物业发展XX公司、诚悦时代物业服务、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力宝企业管理、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分公司、吾豪物业管理顾问。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巫庆敏、周航、苟强、赖孝刚、燕乐、程硕、斌、周国斌、润春、杰友、蔚、欧志伟、任雁、文萌川。-.可修编.--市写字楼

3、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写字楼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05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DL

4、/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MH/T6012航空障碍灯DB51/190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0100/T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DB510100/T073-2011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82-2012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写字楼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3.2 -.可修编.--物业服务机构具有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取得名录证书的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注1: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

5、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注2: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1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1.2 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机构承接物业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1.3 客户接受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6、注: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1.4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注1:依法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注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DB510100/T073-2011,定义3.3]1.5 使用人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DB510100/T073-2011,定义3.4]1.6 共用部位-.可修编.--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

7、的部位。注: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拥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建筑区划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改写DB510100/T054-2010,定义3.1]1.1 共用设施设备由

8、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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