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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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关注度:790人/次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7日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文/罗幸存,原载于《中国公路》2011年第19期   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路径和舒适驾驶的需要,更多的公众愿意选择行驶高速公路出行。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类型的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其中也不乏一些人士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拿高速公路“开刀”的情况。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而言,最为头疼的法律纠纷不是收费期限争议,也不是关于堵车的争议,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仅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

2、,也不是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直接出面应对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现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状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件才真正让高速公路经营管企业感觉到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几个极具典型代表性的实际案例,谈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如何灵活机智地应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5日4时5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岳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

3、高速公路上的田某身体相撞,造成田某死亡,轿车损坏。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田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田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岳某、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原告田某家属诉称,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维护北京市京平高速公路时存在严重过错,对高速公路的封闭式管理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被告司机岳某辩称,田某死亡的原

4、因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此事故责任;  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岳某反诉称,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作为京平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该为驶入该高速公路的车辆提供一种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保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  应对技巧  此案十分典型,审理时受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由于本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首发集团安畅

5、分公司在应诉前做了细致的研究和充分的准备,找准了案件的切人点,并最终获得了胜诉,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业内同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首先,认准原告起诉案由,主张原告方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原告方起诉的案由一般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例如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田某与岳某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该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造成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至于田某如何进入高速公路已无法查证,田某是否通过破损护网处进入高

6、速公路也不可知晓,更何谈护网破损与田某死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呢?既然无法证明护网破损与田某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被告显然缺少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主张行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民日常基本生活常识。在本案中,田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即便在醉酒状态

7、下,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最后,以应诉原告为重心,不扩大诉讼范围。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司机往往提出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的观点,因而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司机岳某以反诉形式提出了该观点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当庭表示岳某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在本案中,岳某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同属被告

8、,岳某显然不能向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提起反诉,故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岳某反诉内容不予回应。  最终,本案经法院认真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常识,田某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高速公路护网破损不能构成田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被告岳某反诉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不能成立,应就合同履行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另行解决;被告都邦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岳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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