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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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管理。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

2、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区人民政府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3★精品文档★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区人劳、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

3、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把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及各类文化教育培

4、训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区人劳部门审批,并抄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3★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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