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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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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三
2、)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
3、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4、;(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六)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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