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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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过罚

2、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在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

3、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无违法故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生活困难原因,实施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七)销售者销

4、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5、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适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没收。  第八条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的,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单处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高处罚额度的50%以下。  第九条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法律规定几种处罚种类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法律规定并处罚款的,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后,可以低于法定处罚额度下限处以罚款或者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符合减轻行政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

6、,根据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罚款数额为法定处罚额度下限数额的50%以下:  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立案之前已全部补足注册资本,且未造成股东或第三人损失的;  2.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  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产品尚未售出

7、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罚款数额为法定处罚额度下限数额的50%以上70%以下:  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立案调查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全部补足注册资本的;  2.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之前主动停止销售,并通知购买者停止使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购买者或使用者损失的;  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之前主动停止销售,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购买者或使用者损失的。  (三)

8、符合下列条件的,罚款数额为法定处罚额度下限数额的70%以上:  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立案调查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补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的50%以上并作出限期补足承诺的;  2.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自己发现后主动停止销售的;  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自己发现后主动停止销售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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