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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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拟订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相关鉴定机构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仍未成立协会的市,请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为转达。联系人:陆惠玲,联系电话:13711230270Email:luhl@mail.sysu.edu.cn  二〇一二年二月

2、七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1、前言本指南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躯体伤残评定步骤与方法。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与伤残程度、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劳动能力及残疾器具的相关鉴定。2、目的本指南的制定使法医学损伤与伤残鉴定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结果复核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3 伤残评定3.1 评残标准的适用3.1.1 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有明确委托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明确要求,签署鉴定协议书后,可以

3、按所要求的标准进行伤残评定。3.1.2 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3.1.3 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1.4 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伤残等级。3.1.5 人身保险损伤伤残评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评定,也可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标准

4、进行评定,但必须签署鉴定协议书。3.1.6 涉及刑事责任的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评定。3.2 鉴定时机的确定3.2.1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时,或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进行评定。3.2.2 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

5、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3.2.3 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并建议适时再次鉴定。3.3 涉及精神损伤时的鉴定3.3.1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其他各种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3.3.2 凡涉及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的精神损

6、伤程度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需要,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可引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定。3.4 在伤残等级评定中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3.4.1 伤残等级鉴定经常涉及伤病关系,最常见的是伤者在原有伤(病)的基础上再次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造成已有伤(病)的组织器官再次损伤。应首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并在分析说明中提供具体参与度。3.4.2 在致伤因素导致现存损伤或伤残后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伤病关系:(1)单纯由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参与度0%—4%);(2)以疾病为主,损伤

7、为诱因(参与度5%—25%);(3)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26%—44%);(4)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45%—55%);(5)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参与度56%—95%);(6)单纯由损伤引起,与疾病无关(参与度96%—100%)。4、在损伤程度评定中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4.1 首先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再根据以下情形评定损伤程度(参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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