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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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两种职能,中国古代的法律也不例外。自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后,就把镇压人民反抗、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夏朝的法律《禹刑》内容已无法考定,但从后人的记述中仍可看到这方面的规定。据《左传》“昭公十四年”云:“晋邢侯与雍子争胥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避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

2、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如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这里的“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即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夏代法律皆处以死刑。   商朝沿用了夏代的规定。西周时期,法律对贼盗犯罪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文公十八年”太史克言:“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

3、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可见,西周“九刑已对贼、藏、盗、奸这四种罪名有了明确规定。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代,尤其是战国时期,以李悝、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十分活跃。这些法家代表人物在政治体制、法典编纂等方面多有建树,其中以李悝、商鞅等人成就最高。李悝是战国前期著名的改革家和法学家,为了保证魏国变法的顺利实行,他撰写了《法经》一书。《法经》原书已湮没失传,其内容已不得而知,但据

4、《晋书法志》、《唐律疏议》、及明代董说的《七国考》等文献,可以了解其主要篇目和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李悝将《盗》、《贼》两篇放置篇首,《七国考》引《新论》曰:“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籍其母氏。大盗成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说明惩治盗贼犯罪,维护新兴的地主阶级统治及人身财产安全,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   自《法经》之后,《秦律

5、》、汉《九章律》,皆沿袭前制,将惩治盗、贼之法列于律文篇首。三国时,魏文帝命陈群等制定新律,在《盗律》、《贼律》之前新增加了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篇,晋代沿而不改,北齐时期,虽将《盗贼律》列于第八,但在律文首篇《名例律》中新列了重罪十条,其名称依次为:“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里的反逆、恶逆,都属于《贼律》的范畴。另外,北齐律又将贼、盗两篇合为一起,命名《贼盗律》。  隋朝建国后,在《名例律》中将

6、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继续列于篇首,将《贼盗律》排位第七。唐律沿而不改,仍将反叛中央政权和危害封建秩序的行为视为严重的犯罪。唐律是目前为止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中的“十恶”条以及《贼盗律》中皆是关于防止和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  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大化改新以前的日本社会通常被称为氏族社会。关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情况,各书记载不一。据《三国志·魏书·倭人传》记载,三~四世纪邪马台时代的日本,“其俗,国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妇人不淫,不妒忌。不盗窃,少诤讼。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重

7、者灭其门户,及宗族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收租赋。有邸阁。国国有市,交易有无,使大倭监之。”及至公元六世纪末~七世纪初大和、飞鸟时代,日本的法律仍以习惯法为主,“其俗杀人强盗及奸皆死,盗者计赃酬物,无财者没身为奴。自余轻重,或流或杖。每讯究狱讼,不承引者,以木压膝,或张强弓,以弦锯其项。或置小石于沸汤中,令所兢者探之,云理曲者即手烂。或置蛇瓮中,令取之,云曲者即螫手矣。人颇怡静,罕争讼,少盗贼”。[1]该时期没有成文法,对强盗罪的处罚沿用古代的习俗,处以死刑。  及至孝德天皇大化改新以后,全面效仿唐朝的

8、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才使日本脱离了固有法阶段,进入了律令制时代,在大化二年(646年)正月甲子颁布的改新诏书:“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斥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奸非。”“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2]说明此时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即类似于同时期唐《贞观令》的法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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