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ID:6847581

大小:3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8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_第1页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_第2页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_第3页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_第4页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

2、生产、经营、进出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优良品种体系建设,根据水产养殖

3、需要制定水产优良品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技术开发,实现水产苗种生产标准化、产业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种、选育和推广。  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

4、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组织实施向自然水域放流水产苗种。放流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所需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第十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认定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

5、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经营。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

6、0立方米以上水体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苗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

7、程的要求;  (四)具有相应的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