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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1]356号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
3、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
4、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
5、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
6、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
7、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
8、6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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