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高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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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政发【2009】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的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局(以下称市供热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供热工作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二)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2、告或申请报告、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组织管理,依法实施行业监管;(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六)组织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处理供热投诉。第四条 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热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适度竞争、协调发展。第六条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七条新

3、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  积极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第十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一

4、条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环保部门拆除原有燃煤锅炉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按规划新建城市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得低于下列规模:(一)热水锅炉14兆瓦;(二)蒸汽锅炉20吨/小时。已运行的城市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逐步调整到前款规定的规模。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设计、施工方案须事先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便统

5、一规划并于实际供暖能力相匹配。新建居民住宅楼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具有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室内供热设施应当具有温度调控功能。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第十四条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供热工程。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6、的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七条从事城市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三)有相应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

7、财务状况;(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现有转供热单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履约担保的方式由协议双方参照担保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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