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复核决定四分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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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复核、决定四分离规定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受理、审查、复核、决定四分离,是指行政许可新办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分离,审查与复核分离,复核与审批决定分离。证件管理室前台人员负责新办申请的受理,受理人员以外的两名以上行政许可人员负责现场审查,县局内管部门和辖区稽查中队负责对拟准予或不予的行政许可进行

2、复核,县局分管局长最后进行审批决定。第四条证件管理室应明确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新办申请的书面审查与登记、受理工作。第五条新办申请受理后,证件管理室应指派非受理人员以上的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审查工作。第六条证件管理室对拟准予或不予的行政许可,应在证件管理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和有关办理依据发送至内管部门和辖区稽查中队,由内管部门和辖区稽查中队进行复核。内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经营场所面积、间距与规定标准在10%以内和依据照顾性条款等审批的行政许可进行全部复核。对其他的行政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辖区稽查中队负责随机选取不少于

3、三分之一的行政许可进行抽查复核。第七条内管部门和辖区稽查中队应在接到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证件管理部门。第八条复核结果与证件管理部门审查结果一致的,由证监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分管局长审批决定。复核结果与证件管理部门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应由证件管理部门、内管部门和稽查部门三方派员共同进行三方再复核。第九条因证件管理、内管和稽查三部门再复核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证件管理部门报分管局长申请延期决定。第十条分管局长负责对复核结果或三方再复核的结果进行审批决定。证件管理室依据分管局长做出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变更、延续和注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新办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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