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6110—92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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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JB6110—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05—16批准1993—0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进给双圆锯裁边机。 2引用标准GB10961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GB12557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JB5720木工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ZBJ65015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一般要求3.1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12557的

2、规定。3.2机床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断开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3.3机床上必须设置压紧工件的机构。3.4机床上的进给一端必须装有止逆器。3.5机床的机动进给机构必须灵活、安全可靠。3.6机床的锯轴与锯片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3.7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3.8锯片的装拆与紧固必须安全可靠。3.9激光导向装置应灵敏、可靠。3.10机床电气系统应符合JB5720的规定。 4机床的滚压及其升降机构的要求4.1锯轴在工作台上面的机床4.1.1压滚采用主滚筒形式,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1根的主滚筒。4.1.2压滚采用主滚筒与拼合滚筒形式,拼合滚筒

3、除在锯片左右的位置不得少于两对外,还应符合第4.1.1的规定。4.2锯轴在工作台下面的机床,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2根的主滚筒。4.3滚筒必须能充分压紧工件。4.4拼合滚筒与锯片之间的间距应不超过10mm。4.5压滚的压簧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4.6压滚离工作台面高度位置应能调节,并有可靠的锁紧装置,保证进给时不松动。 5压板机构的要求5.1压簧应能可调,保证压板压紧工件。5.2压簧和压板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6止逆器的要求6.1机床必须有止逆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冲击能力。6.2止逆器应动作灵敏、可靠,能防止工件回弹。6.3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

4、强度和抗冲击能力。6.4启闭止逆器的操纵机构必须有可靠的定位器,止逆器的开启操纵机构必须与机床启动联锁。 7进给机构的要求7.1履带链进给应符合下列要求:a.履带链进给应安全、可靠,能保证机床工作时工件的进给;b.履带块应耐磨并有足够的抗拉强度;c.履带块应有保证锯切的锯槽,且表面结构应能与压紧机构配合,进给时工件不产生滑动。7.2滚筒进给应保证工件在进给中不产生上下跳动。 8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8.1多锯片木工圆锯机必须有侧向防护板,防止小块碎材向侧向飞出。8.2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装置应与机床启动联锁。8.3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安全可靠。 9操纵机构

5、的要求9.1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高度按GB12557第5.4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9.2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GB12557第5.6中“≤5次/每班”考核。9.3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10961的规定。9.4机床必须有急停按钮。 10机床噪声的要求10.1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a.采用4片标准的硬质合金圆锯片;b.锯片直径、齿数、锯片厚度、锯齿宽度推荐如下: 锯片直径齿数锯齿宽度锯片厚度25020,282.5~3.21.6~2.2315(300)24,323.0~3.22.0~3.2355(350)28,363.2~3.

6、62.2~2.640032,403.2~3.62.2~2.6 c.锯齿宽度偏差为±0.1mm;d.锯片厚度偏差为±0.1mm;e.主轴转速取最高转速;f.进给速度选用15±2m/min,或最接近于15±2m/min;g.锯片处于锯片高度40mm的位置上;h.锯片间距取能锯切板条宽度为150mm的间距。注:对单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测量时锯片数为1片,锯片间距的规定不适用。10.2单锯片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dB(A),锯片直径>315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5dB(A),测量方法按ZBJ6501

7、5的规定。10.3多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8dB(A),锯片直径>315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测量方法按ZBJ65015的规定。 11机床的排屑与粉尘浓度的要求11.1机床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11.2机床安装上有效的吸尘装置后,工作时1片锯片所产生的粉尘浓度值在操作者周围不得超过10mg/m3,每增加1片锯片,其粉尘浓度值的增加量不得超过5mg/m3。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

8、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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